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