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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5月,章*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与章*因租赁房屋相识,于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9日,生育一子章*1。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习惯不同,因女方消费大手大脚等原因,家庭开支过大,章*生意周转十分困难,不得不经常拖欠或拖延客户货款,被迫于2011年底关闭公司。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年底,双方已经分居。张*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章*多次给张*打电话,并前往张*家人处,希望缓和关系未果。章*感到和好无望,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张*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3.判决章*抚养婚生子章*1,张*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4.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号楼×层501A号(以下简称501A号)房屋为共有财产并按照章*出资金额确认所有权份额;如无法分得份额,要求张*返还431000元及该款项自2010年10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张*返还章*股票出售款200408元及损失112000元;6.依法分割501A号房屋自2011年1月至今的租金2592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张**称: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张*抚养,章*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要求章*返还六*钻戒一枚和六*白金项链一条;要求分割章*的奖金5万元;要求分割章*给自己购买的保险13万元;要求分割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1号楼×房屋自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的房屋租金,按照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共126000元;要求分割章*每月5000元的收入,自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的收入共计18万元;要求章*返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室房屋的装修款6万元;因章*对张*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章*赔偿10万元;要求分担共同债务25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章*与张*于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9日生育一子章*1。双方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章*1一直与张*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存款。

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3号房屋内有板材大衣柜一个、芝华士三人纯皮沙发一张、海尔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张*同意上述家具家电归章*所有。

张*名下位于501A号房屋内有实木双人床一张、实木三开门衣柜一个。章×同意上述家具归张*所有。

章*称,张*名下有上海**银行的基金10万元。该资金系章*与张*向章*之母丁*的借款。2012年6月27日章*之母丁*从其中**行账户中取款103785元,当日章*又凑了一些钱,向其上海**银行的账户中存入117100元。章*于2012年9月14日向张*上海**银行的账户中转账1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现该笔基金已于2013年9月24日被赎回,赎回价为100148.71元。该笔款项由张*控制,亦应由张*偿还给章*之母。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交张*的上海**银行交易明细、丁*的中**行交易明细、章*的上海**银行交易明细、章*给丁*书写的借条,借条上载明:“今章*从丁*处借人民币拾万肆仟捌佰元正(¥104800),借期贰年,计息壹分。章*2012.7月2日。”张*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购买基金是双方婚后的行为,基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6月27日章*账户中存入的117100元,不能证明是来源于丁*的账户,对章*向丁*借款的主张不予认可。

章*称,2011年8月8日向王**借款12万元用于做生意,后向王**借款2万元用于结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供王**的证明和中**银行转账凭证。张*对此不予认可。

章*称,2012年5月25日向曹*借款3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供曹*的证明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张*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章**欠张**2月份的货款38万元,欠张**6月份的货款470200元。该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交2012年3月5日给张**书写的欠条一张和2012年6月29日给张**书写的欠据一张。张*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欠条写明的是货款,张*并未参与章*的生意,该欠款与张*无关。

章*称,2011年10月3日向其堂兄章*2借款20万元用于生孩子。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交2011年10月3日给章*2书写的借据一张。张*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没有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与张*无关。

章*称,2011年12月向其姐夫吴**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该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其主张,章*提交2013年8月21日吴**的欠款证明。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5万元。张*对此不予认可。

章×称欠陈**货款38万元。未向法院提供实据。

章*称,在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7月18日期间曾出资295000元以张*名义购买股票,后张*于2013年4月12日将股票卖出,卖出价为162500元。张*对章*出资的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张*2011年4月19日开户时章*与张*已经举办婚礼,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有权处分,现该款项已经花完。

2009年11月1日,张*购买501A号房屋,总房款162万元,贷款60万元。2010年11月底,章*替张*一次性偿还该房屋贷款431000元。章*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章*出资比例确认房屋所有权份额。如无法分得份额,要求张*返还431000元及该款项自2010年10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张*对此不予认可,称该笔款项是章*对其的赠与,该房屋是张*婚前个人财产。

章*主张分割501A号房屋自2011年1月至今的租金259200元,但未向法院提供实据。

张**,章*在结婚时曾经给张*购买六福牌钻石戒指一枚和六福牌白金项链一条。张*已于2012年9月23日将上述首饰返还给章*。现张*要求章*予以返还。章*称上述首饰是张*提出离婚时主动还给章*的,现因为要还债都当了。

张**,章*在婚后曾领取奖金5万元,并提供2011置富科技迎新晚会光盘一张,其中显示章*得奖的画面,章*举起的支票金额显示为5万元。章*称领取奖金只是一场作秀,即使领取了这笔钱,领钱的时间是2010年,是婚前财产。

张**,章*购买了人身保险13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该保险。章*提交中国太**份有限公司的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章*,被保险人为章*1。

张**,章*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1号楼304号房屋出租,要求分割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的房屋租金,按照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共126000元。章*对此不予认可。

张**,为了结婚,张*为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802号房屋装修支付装修款6万元,要求章*予以返还。章*称除家具外,纯装修款为22000元。

张**,因章*对张*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章*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张*提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大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上载明2013年1月22日,张*向北京**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及家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张*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上载明双方分居后,因章*前往张*父母家看望孩子,与张*之母发生纠纷的情况。张*提交(2013)海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书,上载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消费观念、生活习惯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章*有殴打张*和侵犯张*家人人身权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章*称,从未殴打过张*,未对张*实施过家庭暴力。

张**,2011年9月16日向其母任桂梅借款2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分十次向其哥哥张*借款共计24万元,用于日常生活。上述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证明其主张,张*提交借条11张和相应的取款凭条。章*对上述借款不予认可。

张*提交支付宝账单、京东商城账单、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明其消费水平一直很高。张*称其平时花钱就很多,喜欢名牌包、名牌服饰。结婚后曾尽量克制,后来又恶性反弹,花的更多,没钱借钱也得买。章*称以上花费都发生在双方分居之后,章*并不知晓。且张*的消费习惯也是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之一。

另,章*称其每月收入为5000元,张×称其每月收入为6400元。章*与张**表示愿意抚养章*1。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章*与张*双方虽自主结婚,但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章*起诉要求离婚,张**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对章*要求与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章*1尚年幼,从有利于儿童成长考虑,法院依法确认章*与张*的婚生子章*1由张*抚养为宜,章*支付张*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法院依据章*的收入情况予以酌定。

关于家具家电,双方已达成分割意见,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张*名下501A号房屋,依据张*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系张*婚前财产,章*替张*偿还的431000元贷款,应认定为章*对张*的借款,张*应将上述款项偿还给章*。章*要求张*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章*要求张*返还的股票出售款,章*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购买股票的款项系章*婚前出资,该款项应为章*个人所有。后双方发生争议,张*已将该款项出售并得款162500元,张*应将该款项返还章*。章*要求张*赔偿股票款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张*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已花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章*要求分割张×名下501A号房屋的租金,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章*主张购买张*名下基金的资金来源系章*与张*向章*之母的借款,但其提供的银行明细中,2012年6月27日存入款项和2012年9月14日转出款项之间还有多笔资金存取,并不能证明2012年9月14日转入张*账户中10万元资金的来源。故对章*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该笔基金已于2013年9月24日被张*赎回。赎回款项100

148.71元应为章*与张*夫妻共同财产,张*称已将赎回款项全部支出,但未向法院举证,故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应分割的金额予以酌定。

关于张*要求章*返还六福牌钻石戒指一枚和六福牌白金项链一条的请求,因双方在产生矛盾后,张*已将上述首饰返还章*,现无权要求章*再次返还。

关于张*要求分割章×5万元奖金的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要求分割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2号楼×2号房屋的租金,未向法院提供实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要求分割章*作为投保人,章*与张*之子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要求章*返还对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3号房屋所支出的装修款,因该款项的支出,系为双方结婚所用,且双方婚后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法院对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张*主张章*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章*支付精神损失费,但张*提交的证据均系双方产生矛盾后,章*与张*家人之间的纠纷,不能以此证明章*对张*有家庭暴力。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章*主张其向案外人丁*、王**、曹*、章*2、吴**借款和欠案外人张**、陈**的货款;关于张*主张其向案外人任×、张*2的借款,因章*与张*双方对上述债务均互相不予认可,法院依法确认章*与张*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章*与张*每月的收入系维系章*与张*及家庭生活的必须,故张*要求分割章*每月的收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章*与张*离婚。二、章*与张*的婚生子章*1归张*抚养;章*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张*子女抚养费二千元,至章*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3号房屋内的板材大衣柜一个、芝华士三人纯皮沙发一张、海尔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归章*所有。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号楼×层501A房屋内的实木双人床一张、实木三开门衣柜一个归张*所有。五、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章*六十二万三千五百元。六、章*向案外人的债务,由章*自行负担。七、张*向案外人债务,由张*自行负担。八、驳回章*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张**,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第九项;2.驳回章*要求张*返还431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3.改判股票出售款1625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改判章*向张*支付赔偿金10万元;5.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章*为张*偿还房贷替其支付的431000元款项应属于章*对张*的赠与,张*不应再返还章*。股票出售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章*殴打张*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给予赔偿。审理中,张*增加如下上诉请求:1.返还六福牌钻石戒指一枚和六福牌白金项链一条;2.分割章*5万元奖金;3.分割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2号楼×2号房屋的租金;4.章*给付张*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3号房屋所支出的装修款;5.分割章*作为投保人,双方之子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章*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协议书,以证明章*和家人让张*在怀孕五个多月的时候打掉孩子,对孩子没有责任心;并证明46万元钱按照协议不应还给章*。该协议书内容是:“张*女士同意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手术的相关费用由章*先生支付。由于手术风险大,经协商,张*女士同意在再次怀孕后,三日内支付章*先生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如果由于章*先生的原因及医学方面的原因致使张*无法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情况下,张*女士没有义务支付章*先生的任何费用。双方签字:张*

章*2011.5.20。”二、户籍证明和字条,以证明因为章*的户籍性质导致了婚姻登记时间推后,股票购买时间是2011年7月17日,按双方的实际情况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章*手写清单,以证明张*支付章*装修款(含家具款)共87920元,应当适当折抵。章*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在争吵的情况下,张*强迫章*签订的;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证明了章*当时没有身份证,所以用张*的名字开的股票账户,把钱存到张*的账户买的基金;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总共花了87920元,张*花了三万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明细、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章×替张×偿还的431

000元贷款,张*主张应属于章*对张*的赠与,张*不应再返还章*。就此主张,张*提交了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张*与章*所签订的协议书,将张*是否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与张*是否归还章*钱款相联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故本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不予确认。章*替张*偿还的431000元贷款,应认定为章*对张*的借款,张*应将上述款项偿还给章*。

张*与章*系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而张*认可股票购买时间是2011年7月17日,现章*提供的证据证明购买股票的款项系章*婚前出资,该款项应为章*个人所有。张*虽提交了户籍证明和字条,但不足以证明该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张*应将股票出售款返还章*。

张*要求章*返还六福牌钻石戒指一枚和六福牌白金项链一条,因张*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已将上述首饰返还章*,现其无权要求章*再次返还。

张*要求章*返还对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河庄苑×号楼×3号房屋所支出的装修款,考虑该款项的支出,系为双方结婚所用,且双方婚后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据此,原审法院对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要求分割章*购买的人身保险,考虑该保险的被保险人系章*与张*之子章*1,不宜分割,原审法院对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张*要求分割章*5万元奖金,分割章*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2号楼×2号房屋的租金,并要求章*支付精神损失费,因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张*的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章*负担1004元(已交纳);由张*负担1004元(章*已预交,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章*)。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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