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陈*负担37元(已交纳),由孙*负担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