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1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女方在分娩期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张×自分娩日至今,未满一年,保×1不得提出离婚。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裁定:驳回保×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保×1、张*于2014年4月10日生育一子保×2,保×1起诉至原审法院的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距离张*分娩之日尚不足1个月,违反了上述对离婚诉权的法定限制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保×1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保×1的上诉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