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9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阎*负担1437.50元(已交纳),由王*负担1437.50元(阎*已交纳,王*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阎*);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