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1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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