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