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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与郭*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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