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袁**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3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付*与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汪×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路×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程*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