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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翠*负担37.5元(已交纳);刘*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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