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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告刘*与被告王**于2010年10月相识,2013年1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8月6日育有两女王**、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王**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主要经济来源都依靠原告刘*父母接济。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刘*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双方分居期间,原告刘*独自承担照顾两个孩子的家庭重担,被告王**对原告刘*不闻不问,即使偶尔回家也对原告刘*漠不关心。双方之间积怨已久,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王**还在外面沾花惹草,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刘*曾于2015年2月份提出协议离婚,被告王**虽然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却不同意离婚。事实证明,双方已经分居达半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王**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2、婚生女王**、王**由原告刘*和被告王**分开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刘*与被告王**之间存在误会,被告王**主动找原告刘*想和好,但原告刘*拒绝见面并且报警。被告王**与原告刘*没有分居。被告王**不存在原告刘*所述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综上,被告王**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刘*与被告王**于2010年10月份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后相恋。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6日育有两女王**、王**。

原告刘*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理由及证据以及被告王**的质证意见如下:

(1)在与原告刘*发生矛盾后,被告王**曾经采取砸东西、摔电脑、踹门、堵锁眼等方式发泄情绪;原告刘*就其前述主张提交了数码照片打印件5张。

被告王**认可其曾经踹门和堵锁眼,对于其余事项不予认可,但当庭明确表示上述情况和行为今后不会再有。

(2)原告刘*与“李超姐”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显示“说法院敢判离婚他就同归于尽”、“要不你俩再好好谈谈呢”等内容。

被告王**认可李**其表姐,但否认曾经向李*表示过“法院敢判离婚就同归于尽”等威胁语言。

(3)对方手机号码为150××××××××〔庭审中,被告王**认可上述手机号码由其使用〕与原告刘*手机号码之间在2015年5月12日的短信息联系内容截屏打印件,显示双方对话内容依次分别为“我告诉我妈和我弟弟了以后永远不会给你开门别回了”;“一点我去接你,办理离婚手续”;“你不用来等法院传唤你说的话一点可信度没有不如放屁”;“一点家里等着吧,没那么麻烦,直接离婚去就成,你不要逃避”。

被告王**认可前述短信内容之真实性,但辩解称前述短信内容系双方赌气时说的气话,并非其真实意思,被告王**述称其曾经给原告刘**下抽自己嘴巴子乞求得到原告刘*原谅。

(4)对方姓名显示为“继业”与原告刘*之间的短信联系截屏打印件,显示双方联系的内容依次为“晚上我回四区住我没有地方住了我现在就是流浪汉让我住几天攒点钱我出去租房不会在打扰你我犯下的罪我自己承担你说的对你要是想离婚我同意随时可以我不会再说什么对不起其它的我不知道再说什么已经无法弥补了这辈子亏欠你的”;“那你刚才为什么说你出轨是我造成的?你有错还赖我!还威胁我拿刀找我来你说这话的时候考虑闺女了吗?”;“别说了自己的事我自己扛着对不起对不起你我太逆反了什么都没了说什么都晚了”;“你以后别来纠缠我了咱俩回不到从前了离婚吧”。

被告王**当庭明确否认其曾经给原告刘**送过前述短信内容。

(5)对方姓名显示为“晓**”与原告刘*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以及微信语音。微信语音内容当庭播放,显示“晓**”在微信语音中告知原告刘*“他就是外面玩玩迟早会回来的……”之类的内容。

被告王**陈述“晓**”就是与其同村的孔**,但主张原告刘*提交的前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王**辩称原告刘*怀疑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是误会。

(6)对方姓名显示为“童*”与原告刘*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显示双方对话内容依次为“基业老早跟我说过他喜欢少妇,还给我发过一个女的拿着裤衩的照片,问我内裤好看么。我说跟××抹布似的”〔发信人为童*〕;“内时候他玩陌陌呢”

〔发信人为童*〕;“不穿衣服吗”〔发信人为刘*〕;“好像是”〔发信人为童*〕。原告刘*提交前述证据用以证实被告王**存在不正常心理问题。

被告王**陈述其不知道“童*”的真实姓名,但认可童*系其朋友的女朋友,曾经到家中帮助原、被告双方照顾王**、王**大概三个月。被告王**否认其存在前述微信聊天中所述的情况。

庭审中,原告刘*认可双方发生情感冲突的时间为2014年10月份。在此之前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有争吵但不严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

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和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应当指出,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暂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其不存在。依靠法院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需要收集证据维系的关系终究不会长远。本院望被告王**能够充分重视原告刘**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刘*的感情沟通,增进信任,消除隔阂。与此同时,原告刘*也应重视被告王**当庭一再表示愿意为加强双方情感沟通维持家庭完整付出努力的诚意,应当顾忌父母离婚家庭破裂给婚生女健康成长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融洽的夫妻关系、子女的教育成长,均需要双方不断投入精力去认真经营。本院望被告王**能够对此认真反思,敢于面对问题和矛盾,选择宽容与担当,充分重视父爱在子女健康成长中不可替代的意义,敢于担当家庭责任,为原告刘*及女儿王**、王**营造更加温暖的家庭环境。

综上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刘*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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