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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12月24日育有一女张**。张**现已参加工作。因婚前感情基础不太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有一些矛盾,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但自2014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越来越严重。2015年因女儿的婚姻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张**张口骂人,而后用木棍打了原告张**。原告张**无法忍受而搬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张**曾经打电话,并到原告张**工作单位找原告张**,要求原告张**回去,但被告张**的态度不诚恳。被告张**张口骂人、举手打人的行为让原告张**没有安全感,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张**不同意离婚。原告张**与被告张**已经结婚20多年了,孩子也都24岁了。夫妻之间有吵吵闹闹很正常,这么多年一起受苦受累都过来了,现在日子好过了,被告张**希望能维持家庭完整。被告张**确实打过原告张**,被告张**为此非常后悔,以后肯定保证不再打了,希望能够得到原告张**的原谅,恳求原告张**能够回去与被告张**共同生活,被告张**将以实际行动保证和好如初,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与被告张**于1989年年初经亲友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199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12月24日育有一女张**。

婚生女张**现已参加工作,并交往了男朋友。张**的男朋友要到家中做客,2015年4月5日,被告张**与原告张**在商议如何招待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告张**打了原告张**。此后,原告张**搬到其哥哥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被告张**一再就其曾经辱骂、殴打原告张**的行为表示懊悔,一再祈求希望得到原告张**的原谅,一再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经本院询问,就原告张**起诉被告张**离婚问题,双方当庭陈述双方各自的亲属态度分别如下:(1)被告张**之母明确反对原、被告离婚,并因此使用笤帚打了被告张**;(2)婚生女张**明确不同意双方离婚,并多次劝解双方和好;(3)原告张**之父母已经去世,原告张**称其哥嫂对前述问题不置可否,让原告张**自己决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原、被告双方均已过不惑之年,更应以更加平和与理性的态度看待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夫妻矛盾。被告张**在双方发生争执后辱骂和殴打原告张**,实属不当,应予严厉谴责。应当指出,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和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亲属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容易使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本院望被告张**能够充分重视原告张**诉称的事由,切实采取实际行动,痛改前非,努力加强与原告张**的感情沟通。与此同时,原告张**也应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告张**当庭一再祈求得到谅解、一再保证改正缺点、一再表示愿意为加强双方情感沟通、维持家庭完整付出努力的诚意。综上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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