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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原告杜*与被告胡*1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7月4日育有一女胡*2。2002年6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胡*1对孩子漠不关心,喜好玩游戏和喝大酒,被告胡*1收入有限并且不分担家庭责任,只顾自己逍遥自在。双方已经分居近一年。原告杜*和女儿胡*2长期在原告杜*娘家居住生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准许原告杜*与被告胡*1离婚;2、婚生女胡*2由原告杜*直接抚养,被告胡*1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1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被告胡**不同意离婚。被告胡**对原告杜*是有感情的,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杜*与被告胡**于1999年经亲友介绍相识相恋,双方在2000年初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0年7月4日,双方育有一女胡**。胡**现就读初中。双方于2002年6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杜*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原因如下:(1)被告胡**长期沉溺于手机游戏和电脑游戏不能自拔;(2)被告胡**长期大量酗酒;(3)被告胡**的收入只用于自己开销,不与原告杜*一起分担家庭责任。(4)自2014年3、4月份开始,原告杜*搬到其娘家居住,双方已经分居一年。

被告胡**对于原告杜×所述情况均明确表示认可;经本院一再劝解和释*,被告胡**仍然多次当庭明确表示上述不良嗜好已经形成多年并已成瘾,其过去没有而且将来也不打算改正,更不可能改正。

就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如果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杜*直接抚养,被告胡**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被告胡**存在长期沉溺于电脑游戏、长期大量酗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并在庭审中经本院一再劝解和释*,被告胡**仍无悔改诚意,以前述恶习已经成瘾为由拒绝改正,再者,双方已经实际分居一年。有鉴于此,被告胡**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依据不足,本院实难采纳。对于原告杜*要求与被告胡**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经本院释*和询问,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杜*与被告胡**离婚。

二、婚生女胡**由原告杜*直接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被告胡**按照每月一千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胡**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月初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胡**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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