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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8日领取结婚证,1997年10月20日生下儿子,名字叫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长久以来漠不关心,彼此积恨积怨,现已无夫妻感情。2015年3月23日,被告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严重不符,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此举加剧原告与被告的感情隔阂,双方已无法弥补彼此之间的感情裂痕。原、被告双方早已不尽夫妻义务,已无夫妻之实,双方彼此消耗着生活,给双方带来很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20年且有孩子,双方之间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与被告杨*于1994年开始自由恋爱,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王**。

原、被告在生活中常发生争吵,二人从2015年3月底开始分居。原告持诉称意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希望原告搬回家居住,并希望法庭给予双方时间和机会进行沟通、改善关系。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近20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常因琐事争吵,但不能以此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表示希望与原告进行沟通,故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出现争吵在所难免,但双方应以长年积累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勇于承担对家庭、对配偶应尽的责任,这样才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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