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和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6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性格多疑,经常与我产生矛盾,且有家庭暴力。在我与被告的婚姻中,我多次遭受其家庭暴力,经过多年磨合,均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2014年8月6日,我因神经性头疼难忍,影响了视力,但是被告对我不尽心照顾,且不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使夫妻关系恶化。我认为,夫妻二人本应互敬互谅,互相关心照顾,安度晚年,可是被告的行为让我彻底寒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为我的低保生活费问题,只得向他人借款支付医疗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我的医疗费7000元;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北正房三间、厢房两间、生活用品中微波炉、气罐、辈子、个人衣物、厨房用品等归我所有;3.判令被告将属于我的大约6000元2014年低保费返还给我。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生病的时候我尽可能为其找医院治病,原告最近头疼我负责她的饮食和起居,还负责缓解她的头疼。因为我年纪大了而且耳聋,所以有时也找别人帮她看病。2014年以前的低保钱都是原告领的,2014年以后我领了部分,领来的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告去年秋天就离家了,我没法给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原告表示双方于2014年春节发生矛盾后开始单吃单住,2014年4月23日又发生矛盾,其离家18天,经村委会调解后又回去住了。同年8月6日,其患头疼病,是其兄弟和侄女负责的,被告根本不管。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顺义区×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原告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双方曾多次发生矛盾但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认可原告享有低保待遇,认为双方此前仅是为琐事争吵,没有大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数十年,应当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所述,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缓交),由原告陈*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