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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曾用名孙与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1994年3月29日双方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赵**。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婚后关系一般,近年被告进行传销工作,家财败尽,不顾家内生活。双方经常因此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驳回离婚请求。原告也希望被告有实际行动改变,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未想,在法院判决后,被告不仅未有悔改,而且在此后两次殴打原告。现在原告整天精神抑郁,以泪洗面,且担惊受怕。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以及继续生活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内的两个空调等家具家电归原告所有;4.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内院落内前排房屋东数共四间房屋归原告所有;5.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内院落内房屋里的一个37寸电视归原告所有;6.车牌号为京QG××××新型桑塔纳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7.从北京市**村村委会承包的3亩地中,1.5亩地由原告继续承租;8.被告支付原告原有房屋装修费人民币1万元;9.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原告的第2项至第8项请求所涉及财产,因为这些都是被告挣的钱,原告贡献不大;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孙*与被告赵*于199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1。赵*1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以被告不顾家内生活、经常争吵且在上次判决后两次殴打原告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经现场清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内有美的柜式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三星冰箱一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街×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内有清华同方液晶电视机一台。

审理中,被告提出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街×号院内涉诉房屋有其母亲出资,但无证据提交。原告不同意被告陈述,认为涉诉房屋系原告出资建造,亦无证据提交。原告撤回诉状上第4项诉讼请求,由其另行解决。同时,原告撤回诉状上第7、8项诉讼请求,不在本案中主张。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由原告分得三分之二份额;3.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内的美的柜式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三星冰箱一台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街×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内的清华**电视机一台等家电均归原告所有;4.车牌号为京QG××××新型桑塔纳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0元;在原告处的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将涉诉家电及在原告处的电动车均归原告所有。被告承认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同意平均分割,只同意给对方三分之一,因为房屋贷款是被告所贷,也是由被告挣钱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京QG××××新型桑塔纳轿车现价值为70000元。被告同意该轿车归自己,但只同意给付原告该车辆折价20000元。双方对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都只要求法院区分份额,不作其他处理。

经查,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于2004年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京QG××××新型桑塔纳轿车于2013年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伤情照片、南**出所工作说明、(2014)顺民初字第14416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清点笔录、现场照片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矛盾日深,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且男女平等。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和涉诉桑塔纳轿车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只同意给原告该房产三分之一份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分得该房产三分之二份额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该房产所有权份额,本院认定双方按份共有,各得一半的份额。被告同意给原告涉诉桑塔纳轿车折款20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涉诉桑塔纳轿车归被告,被告给原告车辆折款35

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意涉诉家电及电动车归原告所有,本院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房产由原告孙*与被告赵**份共有,各占50%所有权份额;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内的美的柜式空调一台、美的挂式空调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三星冰箱一台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街×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内的一台清华同方液晶电视机均归原告孙**;

四、车牌号为京QG××××新型桑塔纳轿车归被告赵**,被告赵*给付原告孙*该车折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五、在原告孙**的电动车一辆归原告孙**;

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赵*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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