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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12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判决第二、三、四项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三、四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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