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12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判决第二、三、四项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三、四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闻×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