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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8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84年2月14日育有一子杨**。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较差,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杨**经常谩骂、侮辱原告杨**,对原告杨**不闻不问。原告杨**曾经在2011年起诉过被告杨**要求离婚。后经顺**院法官调解,原告杨**撤回起诉。现双方感情并未缓和,为维护原告杨**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后共同房产14号院内的北正房7间、东厢房5间、西厢房5间、南房3间(含门道1间)归原告杨**所有;8号院内北正房5间、西厢房2间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601室房产归被告杨**所有。3、婚后共同债务3万元由被告杨**承担。4、登记在原告杨**名下的小货车一辆归原告杨**所有。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与被告杨*21980年在村办皮鞋厂工作期间相识相恋,双方自由恋爱一年有余后于198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84年2月14日育有一子杨*3。杨*3现已结婚并育有一子。

庭审中,原告杨**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理由如下:(1)原告杨**诉称在2002年,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杨**犯心脏病,被告杨**未能及时救治,而是由邻居给原告杨**购买速效救心丸,原告杨**为此很伤心。(2)原告杨**诉称在其28岁时,因乳腺疾病住院,本来应该采取局部切除措施,但被告杨**私自做主同意采取全部切除措施,此外,被告杨**因此嫌弃原告杨**并曾经说过一次“我要不要你,谁要你?”,但具体什么时候说的忘记了。(3)原告杨**陈述其为家庭付出较多,挣得钱也比被告杨**多,为家庭付出很多辛苦。(4)2014年7月份,原告杨**因从事的工作需要在凌晨起床,因而晚上需要较早休息,被告杨**要求原告杨**陪其聊天,原告杨**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分居至今。(5)2015年年初,原告杨**邀请东北来的朋友到家里做客,来的朋友因为喝多了在院子里撒尿,被告杨**因此辱骂了原告杨**的朋友,没有顾忌原告杨**的面子。

庭审中,双方认可如下事实:(1)在原告杨**与被告杨**发生争执后,被告杨**曾经当着原告杨**母亲和婚生子杨**的面给原告杨**下跪求情希望和好。(2)原告杨**之母明确反对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3)婚生子杨**亦曾明确表示反对双方离婚,并曾经出面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而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应当指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才是夫妻相处之道。本院望被告杨**能够重视原告杨**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杨**的感情沟通。与此同时,原告杨**也应重视并积极回应被告杨**在本案庭审之前以及庭审中当庭一再表示愿意为加强双方情感沟通、维持家庭完整付出努力的真心与诚意。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杨**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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