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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31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庞*×。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未建立稳固的家庭环境,经常吵闹打架,2015年3月11日,被告无故对原告进行打骂,致使原告昏迷,后被送入平谷区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因此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李*与被告庞*离婚;2.婚生子庞*×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奇瑞轿车E3一辆、钱江摩托车一辆、格力空调一台(以上共同财产价值5万元);4.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庞*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偶有争吵也不是什么大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不属实,2015年3月11日被告并未打原告,只是原告要离家被告进行阻拦拉了原告一下,被告以前对原告不够关心,对家庭不够重视,现在知道错了,被告以后会努力给原告和孩子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庞**(曾用名庞×1),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到原告单位找原告闹,还打过原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确实产生过争吵,但是因为原告对被告有一些误会,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且被告现在已经知道错了,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

庭审中,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张、(2009)平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被告曾经起诉过原告离婚;被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当时是因为彩礼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该案被告后来也撤诉了,原告另提交北京**医院诊断病例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打过原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当时是被告为了阻拦原告离家拉了原告一下,原告情绪激动倒地,后来被被告送到医院,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向**提交庞**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双方之子庞**于2010年11月11日出生,现已将名字变更为庞**;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诊断病例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既是家庭的基石,也是维系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伦理的重要环节。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个人来讲,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打原告之情形、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双方生有一子,尚年幼,若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势必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故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自己在照顾原告和家庭方面做得不够好,希望被告能以此次诉讼为契机,充分重视原告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的感情沟通,敢于担当家庭责任,为原告及孩子营造更加温暖的家庭环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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