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任**、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日生育儿子李**。李**出生后,因年龄太小,而原、被告又需要工作来保障家庭收入,因此由原、被告父母轮流照顾。在被告父母照顾孩子期间,被告母亲、被告与原告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婚姻逐步走向破裂的边缘。2013年末至2014年出,多次协商离婚。2014年3月5日,孩子李**被诊断患有孤独症,因该症属于智力残疾,而非普通疾病,需要更多家人共同的呵护、关心,才能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为了更方便的照顾孩子,原告母亲于3月7日即赶到北京,原告也尽量在工作之余安排时间多照顾孩子。然而,被告及被告母亲以孩子生病为由,除了原告在3月5日即交了医疗费2000元,原告母亲到京即拿出5000元,被告从原告卡*取出了15000元,还多次逼迫原告母亲卖掉老家居住的房子,并要求原告将所有工资收入交给被告,由被告支付其所谓的孩子的“抚养费”。为了达到目的,被告及被告母亲多次对原告及原告母亲进行逼迫、侮辱,致使原告母亲在2014年3月16日半夜被迫离开。被告母亲于次日到原告单位大闹,并在原告工作休息陪同孩子时,长时间对原告进行思想工作,使原告精神长期遭受折磨。在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及被告母亲的精神虐待下,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暂时与被告分居,希望被告能够冷静考虑双方的婚姻,和孩子的照顾、成长,然而被告随即更换门锁,使原告再无法回家。原告与被告分居后,被告没有考虑双方的婚姻,反而继续一次次要求原告支付所谓的孩子的抚养费。在原告说明已经支付了22000元后(原告卡*当时仅余四百多元,生活费都需要向别人借贷),被告采取了各种手段胁迫,在上述手段无效后,被告以孩子李**的名义违背事实提起抚养费诉讼。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更使原告长期无法正常生活。为了使原告能够早日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有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高中同学,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日育有一子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14年3月22日分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母亲的录音,证明原、被告分居之前,被告母亲一直对原告进行长期的逼迫、侮辱,使原告承受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精神折磨,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虐待。被告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其母亲证言,证明原告母亲在得知李**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北京,之后除了照顾孩子,还要承受被告及被告母亲的精神折磨,最后在2014年3月16日半夜被迫离开。对此被告对该份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录音,证明原告支付的22

000元已确认,被告在原告分居后更换门锁致使原告无法回家,原、被告分居后被告没有考虑双方的婚姻(反而声明‘我本来也不想和你过了’),而是继续一次次要求原告支付其所谓的孩子抚养费。对该份证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起诉状,证明被告违背事实提起诉讼,证明其根本不想继续婚姻,仅想要其所谓的抚养费,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此被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经数年的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