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在本院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7月到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后原告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2014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仍未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顺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此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上述事实,有本院询问笔录、(2014)顺民初字第06915号案卷生效证明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王*上次起诉离婚判决生效时间至2014年10月14日在本院再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