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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共同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二人经常吵架。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一直住在其女儿家,从未回过家,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双方于1993年10月25日结婚,没有共同子女,均没有异议。婚后有共同财产,建有东西厢房,北正房装修等。我与原告没有经常吵架。原告儿子的两个孩子始终由我带着长大,原告儿媳生孩子期间,我尽心尽力地伺候,我始终如一的对原告及家庭进行照顾。2012年中秋节当天,我在照顾原告的过程中,右腿摔伤,导致骨折,至今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此后,原告的儿媳对我不满,总是说一些辱骂的话。我女儿知道后,于2013年5月11日将我接到我女儿家中,至今未回到原告那。基于这些事实,原告始终没有为我说句公道话,我感觉到心里接受不了。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北正房装修等,给我折款补偿;东厢房2间归我所有;给我生活补助4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始一起共同生活,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与原告之子及儿媳一起生活。2012年中秋节,被告右腿摔伤,造成骨折。此后,原告儿媳与被告产生矛盾。2013年5月11日,被告的女儿将被告接走到被告女儿家中生活,由此,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现均享有福利养老金每月410元,无其他经济收入。原告称,北正房装修等是原告之子出资,建东西厢房是原告之子和原告的女婿出资。原告之子到庭,对上述涉及的房屋均主张权利。审理中,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被告坚持辩称意见及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要求不予同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愿意离婚,本院照准。本案涉及的房屋,因原告之子主张权利,故对房屋的分割不能一并解决,如被告主张权利,应于离婚后另行解决。原、被告均享有福利养老金,无其他经济收入,被告要求离婚后,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补助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与被告张*离婚;

二、驳回被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张*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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