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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赵*,被告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张**。原、被告相识于原告与前妻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相识后产生婚外情,当时被告也有家庭。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不想继续二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准备与被告结束这段婚外情关系时,被告带其父亲闯入原告家中吵闹,使原告前妻肖*知晓了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在2012年5月肖*与原告离婚。后来原告得知被告也已离婚。原告离婚后没有与被告结婚的打算,在被告告知原告其已怀孕,孩子是原告的信息后,原告不得已与被告在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七个月后女儿张**出生。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前的交往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二人之间没有太多的了解和感情基础,二人结婚时又并非属于原告自愿结婚,自二人交往开始至今,导致二人经常吵架,有时说话就吵架,经常从深夜能够吵到凌晨。二人吵架时的状态就是原告在挨骂,被告一骂就是三、四个小时,不让原告睡觉,然后第二天原告还要早早起床去单位上班,被告还经常采取跳楼、割腕、用头撞墙、开车撞墙等过激行为迫使原告就范。对于被告的种种行为,被告的父母不但不劝阻被告,还总是要求原告听从和服从被告,这样的婚姻家庭生活,已经迫使原告对婚姻完全丧失了信心,也导致原、被告之间原本少得可怜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恳请法院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避免二人之间出现其他的过激行为,导致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酿成其他不良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耿**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基于对家庭、孩子的责任,特做如下答辩意见:一、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确实是在各自婚姻感情存续期间认识的,但事实上是原告先追求的被告,被告基于对原告的感情与2012年4月份结束了第一段婚姻,随后原告也在2012年5月份与前妻离婚,与被告成立了家庭。如果没有了解和深厚的感情,作为都受过高等教育的双方,是不可能因为一段婚外情结束各自的婚姻然后结婚、生子的,既然原告说他在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就不想再与被告相处,决心想结束两人的关系,并且说是被告的原因导致了原告的离婚,那么原告在2012年5月份离婚以后,应该远离被告、憎恨被告,不联系被告才对的,那么为什么还要使被告怀孕,不要忘了原告是在2012年5月4日离的婚,被告是在2012年6月底怀的孕。原、被告双方从认识的那一刻起,在感情上就没有分开过,一直至今。现在原告却说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在此原告扪心自问,被告不愿意多言。二、原告所描述的两人经常吵架,经常从深夜吵到凌晨,吵架时原告就是挨骂,被告一骂就是三、四个小时,不让原告睡觉,每次吵架原告只有挨骂的份,既然原告温文尔雅、善良可欺,那么被告就还需要用跳楼、割腕、头撞墙的方式去逼原告就范吗?有问题那么骂原告就不就能解决吗?被告也不想对这些莫须有的诋毁过多的解释,望原告了解,这样的诋毁只会伤害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给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伤害,被告哺育着刚一岁半的孩子,呵护着她成长,已实属不易,怀孕期间及产后的抑郁,会让被告有短暂的情绪波动,与原告吵吵闹闹、吵吵嘴,也请原告多理解、包容。三、不同意婚女归原告抚养,因为女儿刚一岁半,根本离不开母亲。四、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不管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还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的家庭和谐和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23日育有一女张**。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未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双方未分居生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但不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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