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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1994年3月29日双方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赵**。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婚后关系一般,近年被告进行传销工作,家财败尽,不顾家内生活。双方经常因此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以及继续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赵*离婚;2.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北区×号楼×门×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北区×号楼×门×室内的两个空调等家具家电归原告所有;4.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柳行村内院落内前排房屋东数共四间房屋归原告所有;5.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柳行村内院落内的房屋的一个37寸电视归原告所有;6.车牌号为京××××××新型桑塔纳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7.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柳行村村委会承包的3亩地中,1.5亩地由原告继续承租;8.被告支付原告原有房屋装修费人民币1万元;9.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被告不想离婚,双方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双方打架是因为家庭琐事,原告骂被告母亲。如果离婚,财产被告不同意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分割方法,财产都是被告名下的。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孙*与赵*于199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1。赵*1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孙*以赵*不顾家内生活、经常争吵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赵*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其与孙*是有感情的,愿意用行动来做改变,与孙*继续好好生活。庭审中孙*表示如果赵*有实际行动,愿意给赵*一次机会。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南彩派出所证明信、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表示愿意和孙*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对于孙*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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