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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幸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6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8日生育一子张**,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生活,2013年原告曾起诉过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考虑到家庭以及孩子,法院并未判决双方离婚,在判决之后双方仍然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认为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张**年满18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孩子现在还小,仅3岁半,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现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孩子现在由被告和孩子奶奶一起照看,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8日育有一子张**。庭审中,双方认可现仍共同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胡同×号居住。被告当庭表示:“虽然上班辛苦,但仍有精力照顾孩子,上班也是希望为家里多挣钱,也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虽然原告曾在2013年起诉被告离婚,但在之后原被告双方仍在同一宅院内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仍在共同照看双方的子女,不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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