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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