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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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