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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2013年8月28日、2014年3月13日,被告和她女儿还动手打我,故我报了警。因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于2013年8月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余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参加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黄*与赵*均系再婚,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在顺义区×镇×村黄*宅院内居住。现黄*以双方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被告对其进行殴打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虽未参加本案庭审,但之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赵*表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并且也否认自己与女儿对原告进行过殴打,双方从2013年8月起根本未曾分居,并表示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解决的问题,愿意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互相包容,化解双方生活中的矛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状、证明、婚姻登记信息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属自愿结婚,且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3年,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加强沟通、理解,从安度晚年的角度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亦属正常,关键在于双方间的沟通和理解。现被告表示对以前出现的矛盾愿意主动与原告沟通,促进双方之间的包容与理解,且不认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表明双方存在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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