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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称: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举行婚礼,2013年8月5日育有一子郝*。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被告贪图原告家钱财,婚后不久就让原告向父母借钱,并购买小轿车一辆。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半年被告就提出过离婚,原告怀孕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考虑到名声,原告一直忍气吞声。2014年初,被告提出和原告一起带孩子出去租房子住,原告不同意,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子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3.雪佛兰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位于北京**馨家园×号楼×单元×室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双方共同分割;5.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郝**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并没有贪图原告的财产。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因琐事有过争吵,但基本上第二天就和好了。我没有外遇,原告拿的照片是我和前妻的合影。我们两个人现在争吵是因为我要抱孩子回母亲家,但原告不让,所以双方发生了争吵。总之,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高*与郝*于200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5日,二人生育一子郝*。郝*系再婚。

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主要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半年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向原告隐瞒收入;被告脾气暴躁,原告怀孕后,被告对其更加恶劣;原告初婚比较单纯,被告带父母来家中闹。

郝*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双方登记结婚后直至2013年才要孩子,证明之前感情深厚,其并未向原告隐瞒收入,现在对其2014年3月之后离家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以后会跟原告多沟通,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现在双方有纠纷主要是郝*和原告母亲之间有误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不应准予离婚。高*与郝*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应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即使有矛盾也是可以化解的。现高*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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