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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称:原告于2003年11月与被告相识,2004年毕业后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8月7日到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7日育有一子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与我家的亲属也很少来往交流,整天沉湎于网游的虚拟世界中。儿子会走路经常到电脑旁边找他,喜欢向他跟前凑,站不太稳,总是去抓他的身体、衣服或往他坐的椅子上面爬,他就会暴跳如雷的咆哮,让赶紧把孩子抱走,因为孩子抓着他的时候会影响他玩游戏,他一边让我妈抱孩子走,一边对孩子大呼小叫,孩子在家里面,都感受不到爸爸的爱,很少与孩子玩耍。下班回家后,被告就玩游戏,后半夜很晚才睡,早上很早又上班了。2012年国庆后,我发现我的眼睛很不舒服,视力也严重下降,在顺**院把眼科能做的检查都做了,也没有瞧出问题来,但我眼睛就一直很难受,视力就算是配眼镜也提不上去,最差的时候甚至到了0.2-0.3那样,那时候我很害怕,也很绝望,我接着去同**院,还被婆婆讽刺太矫情、折腾,没事闭眼休息就好了。去同**院发现角膜上皮脱落,随后一直在同**院看眼睛,视力也慢慢恢复,后来医生说我的角膜应该已经恢复,但是引起这病症的原因是我有干眼症,让我继续用眼药保持眼睛湿润,避免再次发生,我的眼睛就一直用药,到现在每天都要点眼药。我自己成天跑医院,找医生,被告不仅没有关心的话,反而经常冷嘲热讽:“你又去医院啦,你时间真多,你真在乎自己的身体……”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的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2014年8月23日,我爸妈过来和我一起带孩子去游泳,游泳的时候我爸说明天我叔请大家吃饭,让我全家都去,因我叔的生日,同时我爸、我姑的生日都在八月份,我叔家的女儿也从国外回来了,借此机会,大家聚聚。我知道我公婆向来不待见我及我的家人,也不愿意参加我家的聚会,便跟我爸说要不由他亲自邀请我公公,结果游泳后我爸亲自送我们回家,就亲自跟我公公说明天一起吃个饭,刚说了开头,我公公就大手一挥,你们自己吃吧,明天有事,不去了。我爸看他那态度,只好自己打圆场说看你的时间吧,有空就来吧,都是自己家人。第二天,我知道我公婆不会去,便跟我老*商量由我们带着孩子过去,我叔请我们晚上6点在南二环晚餐,我家住顺义李桥,所以计划四点半出发,到4点20孩子还在睡觉,我就想着轻轻把他抱到车上,他该睡还接着睡,然后我就轻手轻脚的跑到小屋床上抱孩子,被我公公发现,张嘴怒斥:“你要干嘛”我说我抱孩子,然后他说“孩子不去,要去你自己去,不准抱”我说我家人好久没见孩子,也想孩子,正好抱去大家都见见。他便说:“要见让他们上家里见,你抱一个我看看,你敢抱,我就揍你。”我不理他,接着上床去抱孩子,我还没碰到孩子,就听他骂“你妈的”然后就被他一下拉开,把我从床上拉了下来,右胳膊撞到了门上,我还没站稳,他就把我使劲一推,我退后两步就跌倒在地上,我刚爬起来,他抬脚要踹我,嘴里还一直辱骂我并高声嚷嚷说要揍死我。我看他抬脚要踹我,我就赶紧抱住他的脚,然后我又顺着他踹我的劲再次摔倒在地上。这时我老*和我婆婆听到动静,过来就把我们拦开,在他没法继续揍我的情况下,他一直高声谩骂我,说我没脸没皮、欠揍、欠收拾,就是他妈X的被惯的之类的恶俗辱骂。被他打后,我就一直在床上又气、又怕、直发抖,委屈的嚎啕大哭,他听我哭还一直在外边直骂我。我老*与婆婆劝我说听他的话,说不抱就不抱就没事了吗,说我是找挨打。当时他打我时那凶残的模样及他骂我时如同把我活扒生吞的语气,我老*都说如果当时不是被他们拦着,我真的会被他爸打死,他爸那时候就是把我往死里打的劲去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08年5月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威胁婚礼已在筹备中,如果离婚会让他父母在朋友面前折了面子,抬不起头来,要是气出个好歹来,那个后果我承担不起,他还说如果我还坚持离婚,就杀我,再杀我全家。当时我被他恐吓住了,没有再提。但是原、被告之间无任何感情,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正常交流,双方家人之间,很少来往,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扶助、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与原告较为亲近,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了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5850元,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为宜(孩子患有自闭症,现在康复训练费为14400/季度)。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被告产权部分我愿意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給予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3.位于北京市**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房产归我所有,可以给原告货币补偿。我和原告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已有十年之久,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否则不可能在一起这么长的时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没有生活的感情怎么能共同生活这么长时间。我认为双方没有不可化解的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因如下,我们俩之间没有感情方面的问题,也没有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基本没有红过脸没有争吵更没有动过手。2014年初,我们还在计划生育第二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证明当时还是打算在一起过日子的,尤其重要的是,孩子于今年7月下旬被确诊为精神疾病患儿,医院的大夫和专家特别强调要对孩子进行各方面的心理康复训练治疗,而五周岁前是患儿治疗训练的黄金时期,稳定的婚姻,结构健全的家庭对孩子的康复尤为重要。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婚后生活习惯的不同,日常琐碎的矛盾的积累及分歧裂痕的不断加大,没有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化解,对待生活的态度产生了差异,没有及时关注和了解对方心态的变化,产生了一些误解。8月24日与被告父亲发生的冲突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孩子的问题与被告父亲发生的冲突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下被放大,即使被告作出很大的承诺,婚姻是原、被告双方的事情,不受其他人左右。我请求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我所有,自从2012年1月7日,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由我父母抚养长大。从6个月断奶后更是一直跟我父母在一起睡,对孩子的生活习惯、爱好、口味等公婆更了解,他们与孩子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从孩子8月份患有自闭症而进行康复训练以来,一直是由我父母抚养和参与康复训练,他们现已成为家庭康复训练的主导人。如果变更抚养人会由于不了解习惯和学习方式,造成从头再来的损失,将错失治疗的黄金时期。本人现有稳定的工作及经济来源,我所在的单位是大型企业,我在该企业已经工作十年以上,可以获得终身合同,并且我的父母都是国有企业退休员工,收入稳定,能够长期资助和照料孩子,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成长以来受到几次严重的伤害均是原告造成的,其中一次在孩子不到一岁的时候,她和孩子一起在床上玩耍时,孩子从床边滚落到地上途中碰到抽屉的把手,造成了右眼眉骨上开了一个很深的口子,当时血流不止,至今孩子还留下一个很明显的伤疤。2013年12月15日中午,原告带孩子在楼下玩耍时将孩子放于一米高的水泥围墙上,由于她漫不经心,结果造成孩子头朝下摔到水泥地面上,当时孩子头部着地,脸都肿起来了。吓得我爸爸从海口当晚就飞回来探望孩子。还有一次孩子同样在床边探出半身够东西,马上处于掉下来的危险环境中,原告就躺在同床的另一侧,却大声喊还在客厅的公婆过来抱孩子,以上种种的表现使我认定原告缺乏一个母亲带孩子的生活能力和耐心。另外,原告对孩子的关爱不够,下班后回到家后跟孩子玩不几分钟后就躺床上玩手机。同时为了不让孩子哭闹,多次给孩子玩手机、近距离观看电视等电子产品。在孩子确诊为自闭症后,大夫不建议给孩子看电子产品后,原告还多次给孩子玩手机,直接造成了孩子的心理伤害。9月26日离家出走之前多次跟孩子说“你将来一定要记得妈妈”之类的话,说明了原告从内心里没有想要孩子的想法。自从9月26日原告离家出走自己一个月,期间一直没有打电话问过孩子的生活起居情况,说明她对孩子关注不够,也表现为过于冷漠。关于财产的分配,房产归被告方所有,同时由于原告在房本上加名的原因,给以原告一定的货币补偿,理由如下:顺义区×室,面积85平米,该房产为2005年11月14日婚前由我父母出全额资金购买,并直接落户到我的名下,至2012年6月,房本上加原告名以前房产为我独有,属于婚前财产。在2012年6月,原告以办理北京市户口为理由向我父亲提出在房本上加上她的姓名,我父亲当时听说能办北京户口就同意了,结果房产性质改为共同共有,所以此处房产的主要产权人为被告。自2005年11月14日该处房产落户到被告名下后,其物业、采暖、日常维修费用都是被告负担的。由于原告在房本上加名的缘故及照顾女方今后生活的想法,可以给原告方一定的货币补偿,但房产归被告所有,便于今后抚养孩子所用,婚后所有财产包括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方管理,原告每月收入5000多元,被告方每月也有将近5000元的收入,每年至少十万元的收入,原告方对这笔财产只字未提,所以无法得知确切共同财产的数额。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希望原告能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00/月,直至孩子十八周岁。另孩子的康复费用,希望原告能够分摊该部分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7日育有一子张**。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从2014年9月26起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但不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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