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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确立关系一年左右后,于197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育子女苏**、苏**均已独立生活。由于对被告不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极不尊重,因为一点家庭小事就对原告进行辱骂,让原告非常心痛。由于双方在性格和思想上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正常沟通。考虑到子女当时年龄小,原告一直忍着没有离婚。目前,子女已成家,原告实在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曾起诉过两次,法院均未判决离婚。自2012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道仙庄村×小街×号后院北房五间、南倒座房五间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苏**辩称: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的姐姐离婚后长期住到我们家,因为原告姐姐的关系,原被告才产生矛盾。原告姐姐总是练功,影响我家的正常生活。另外,被告挣的钱都交给原告了,双方之间是有感情的,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苏**与苏**经自由恋爱于197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苏**与苏**因家人相处、亲戚借住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2年开始,苏**曾向本院提起与苏**离婚诉讼。现苏**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苏**表示不同意离婚,其与苏**是有感情的,双方有矛盾是因为苏**姐姐借住自己家等问题产生的,希望与苏**好好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苏**与苏**结婚已近三十六年,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这么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出现分歧和矛盾,双方应给予对方宽容和理解。现苏**表示愿意和苏**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人生难得老来伴,双方年纪渐增,更应珍惜彼此多年感情。为此,苏**应珍惜夫妻之间多年的感情,放弃离婚之念。同时,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对于苏**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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