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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称: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8月份经别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8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也无子女,被告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由于相识时间短就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尤其双方性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彼此间很难进行正常沟通,导致矛盾不断激化。2010年2月份,原告向贵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在这之后的生活中,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仍然是打骂不断,矛盾激化到互不相容的地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只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班×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8日,二人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7年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届时,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故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婚姻关系建立及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需秉承忠诚、互谅互让、彼此珍惜的原则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及相关事宜。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一般,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有7年。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期间无共同生活且无任何联络,感情维系缺乏必要的途径,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果存在上述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与被告班×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及送达本判决的公告费,由被告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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