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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宫*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宫×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曾进行两次人工流产,至今双方并未育有子女。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很大。被告自婚后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人工流产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已经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因原、被告婚前并未对各自性格了解清楚,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配合被告把两限房的手续办完再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宫*与被告李*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健院门诊病历、离婚协议书及婚内财产约定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门诊病历、离婚协议书、婚内财产约定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长期分居,亦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未充分建立;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待原告配合其办理完两限房手续后离婚的主张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宫*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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