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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委托代理人蒋**、彭**、被告杜*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称:原告与被告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0月11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杜**。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9月底原告与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之可能,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杜**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判令顺义区马坡地区泰和宜园×号楼×单元×室楼房归原告所有;4.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圣达汽车(车牌号京N×××××)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汽车折款10万元;5、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杜**称:被告与原告婚前在一个单位上班,恋爱将近两年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因此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婚后男方在北京现代上班,早八点到晚八点有时周六日还要加班,于是双方平常交流不多但相安无事,2012年后原告在丰田4S点上班,感情方面逐渐忽略了被告,而被告没有多想继续安心上班挣钱养家,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考虑到婚生子杜**刚满十周岁,考虑到杜**今后的生活,希望女方慎重考虑,不要只考虑自己而忽略儿子的童年生活,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杜×1,孩子出生后,原告未出去工作,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后,原告开始在丰田4S店上班,生活开始变得忙碌,原、被告双方在此期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偶有争吵。

庭审过程中,被告强调,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努力改变,重新创造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段*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十几年,双方应当珍惜共同走过的岁月。离婚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况且,被告明确表示愿为改进二人关系作出努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主张离婚,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完整幸福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有利于双方事业的进步。望双方能够珍惜共同走过的时光,再给彼此一个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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