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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初士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相识,2011年11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的工作单位相距很远,所以自结婚后,双方一直没在一起居住。原告一直住在城里市中心出租房内,被告则住在学校的附近。婚前,由于双方了解的不够,所以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最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离婚事宜,双方私下曾多次协商过,但未能达成一致。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奇瑞汽车一辆、相机一部依法分割;原告个人10万元人民币在被告账户上,归原告所有;原告私人物品(衣物、书籍等)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原、被告婚后有深厚的感情,偶尔有小争吵是夫妻正常生活状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举行婚礼。婚后,因双方的工作单位相距较远,未经常在一起居住,但周六日常共同生活。2012年9月,原告去美国学习。2014年7月底,被告应原告之邀到美国,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将近一个月。审理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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