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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活动且屡教不改,甚至在2012年6月18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先后向亲友及高利贷借款百万余元用于赌博。原告对被告已完全失去信心,自2012年9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3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之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缓和。2014年2月,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再次被驳回。现在原告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二人关系没有缓和的余地,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和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曾多次找原告,给她发了近千条短信,但她只给我回复了三条。我偷偷的去学校门口看她,但我们一直没有和好,从上次离婚诉讼后我们仍然分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郝*与刘**为同校同学。2007年7月23日,郝*与刘*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5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1年左右,因为刘*赌博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9月,郝*离家,此后二人一直分居至今。2013年3月,郝*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2013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036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郝*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2月14日,郝*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2014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郝*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11月17日,郝*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经本院调解,郝*仍然坚持要求与刘*离婚,称二人无法一起生活;刘*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顺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郝*与刘**后因刘*赌博等问题产生矛盾,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在此期间郝*三次起诉要求与刘*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郝*坚持要求离婚,因此对郝*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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