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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桓*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桓×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0日育有一子桓飞。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少于交流和沟通,被告婚后多年严重痴迷于宗教信仰,严重的影响与家人的关系,对家庭孩子疏于照顾,夫妻之间无法沟通交流,基本无正常婚姻生活,使原告及家人的身心严重受到伤害,经多年来的生活事实证明,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于2012年初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不曾过问对方的情况,双方漠不关心,彼此积怨,致使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分居多年,被告严重痴迷宗教信仰,极度影响正常的夫妻婚姻生活,性格严重不合,毫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原告曾于2014年向北京**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顺义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仍由和好的可能,民事判决不准予离婚。在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已超过了六个月,但双方现仍然分居,符合离婚的条件,故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离婚后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用双方共同给予;3.原、被告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于×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0日生育一子桓飞。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我院于2014年4月3日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桓飞由被告于×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按法律规定支付。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2年10月15日起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告要求婚生子桓飞归被告于×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

庭审中,原告称桓*一直跟随被告于×生活。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先后二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桓飞长期与被告一起生活,改变其生活方式对其成长不利,婚生子桓飞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同意每月给付桓飞抚养费一千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桓*与被告于×离婚;

二、婚生子桓飞由被告于×抚养,原告桓*自二○一五年二月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十日之前给付,至桓飞十八周岁止,本判决生效之前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桓*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于×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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