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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3个月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回到娘家。原告电话联系多次又先后2次到被告家找被告,要求与被告和解,但被告与被告家长均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已分居二年,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不能在一起生活。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并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6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届时,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故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信息(复印件)、询问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12年6月,被告离家至今不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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