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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赵*与梁*于2005年4月相识,相识不足六个月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赵*不清楚梁*的脾气性格、生活习惯。双方感情基础极为薄弱,致使婚后无法适应。梁*有严重的酗酒恶习,并且屡教不改。梁*嗜好喝酒,每喝必醉,醉后经常打人骂人。梁*经常神经性将赵*午夜叫醒,不允许赵*睡觉休息。梁*有严重的网瘾,昼夜不分的上网交友,进行网恋。梁*私下与网友去旅游。梁*还将赵*赶出住所,不让赵*在家居住。双方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另赵*曾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起诉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时至今日,梁*仍未改正恶习。赵*与梁*亦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经双方协商离婚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赵*与梁*离婚;2、诉讼费由梁*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赵**述歪曲事实。之前双方的感情挺好。因为俸伯地区可能面临拆迁,赵*的女儿在中间掺和,让赵*与梁*离婚。梁*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赵*与梁*于200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双方婚后再无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现赵*以梁*酗酒、网恋、打骂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梁*表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赵*表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梁*在家导致赵*总是担惊受怕,且影响赵*无法入睡。

赵**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梁×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解决,不在本案中处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及时妥善地处理,否则将影响夫妻感情。梁*虽表示双方有夫妻感情,但赵*对此予以否认,且赵*自2010年开始数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再次起诉要求与梁*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至今未见缓和,夫妻矛盾至今未能解决。据此,应认定赵*与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赵*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与被告梁*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梁*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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