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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与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被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梅×1。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感情越来越差,被告经常对我使用暴力,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财产与房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梅**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吵架是有的,但是我没有出轨,我也没有家庭暴力。假如判决离婚,孩子归被告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18日育有一子梅×1。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我院于2014年4月10日准许路×撤回起诉。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14年9月份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婚生子梅×1现跟随被告梅×父母一起生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录音光盘,证明被告出轨,对该录音光盘,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称是当时吵架说的气话。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对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的其承认和案外人有婚外情系吵架时说的气话的说法,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且原告不予以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且被告认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有婚外情,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梅**自出生后长期与被告父母一起生后,改变其生活方式对其成长不利,因此被告要求对梅**进行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路*与被告梅×离婚;

二、婚生子梅*1由被告梅*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路*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梅*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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