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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1、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认识不到10天就在唐山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原告都属于二婚且各带女儿一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又无经济基础,且各自的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对孩子也没有尽到关爱,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分歧和争执。双方于2013年6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也极少过问,彼此积怨太深,没有沟通。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到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驳回。经过六个月的深思熟虑,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我与吴*均系再婚,是由吴*的师姐介绍认识的,于2007年4月23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办理结婚登记,在唐山生活一段时间后,我们一起来到了顺义,在我婚前购买了顺义区×室房屋内生活,我们一直没有任何矛盾。后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我将婚前我购买的房屋卖掉,一共卖了46万元。后来我和原告一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三河×1室房屋。首付款和取钥匙时交付6万及后续贷款都是我支付的。购买此房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后因我没有能力还贷,该房的月供就断了。我与原告在顺义区生活期间,我开了一家洗衣店,我开店及以前的积蓄共计60多万元和一些首饰,都是让原告以做生意、还欠款及为其女儿交学费为由要走了。2012年,我发现原告在外有女人,原告也不经常回家了。原告回家就经常找东西,后来我在家里发现一些原告的存折和银行凭证,其账户上经常有大额的款项进入。2013年10月16日,我打听到原告的下落,将原告和那个女人堵在了通州区×小区内,原告因为我找过去,将我和我同去的姐姐打伤,后通州**出所出警。因为当时我急于用钱看病,就同意与原告调解了事。原告将我打成了脑震荡,至今没有看好。我现在经常精神恍惚,我已经两次被送往精神病医院,但是因为没有钱,交不起住院押金,就一直耽误着,我现在的病情也越来越重。原告在结婚之前就学佛,婚后原告一直教我学佛,我还办理了皈依证。因为我们都学佛,我一直认为能够感化原告,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原告将我打伤之后,向我提出离婚。我现在是身心俱伤,没有地方住,没有经济来源,吃饭都成问题,我现在只能去各个寺庙做义工,才能够有饭吃,有地方住。还有就是我姐姐王**救济我一些,我的亲生女儿也没有固定居所,每个月2000多元的收入,除去房租、吃饭,也就没有多少剩余,也没有能力照顾我。我与原告结婚这么多年,之前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出现第三者之后,原告才与我发生矛盾。我的所有的收入都被原告拿走了,我现在没有收入,生活也不能完全自理,由于没有钱住院治疗,我的病也越来越重,经常找不到回家的路。我现在非常需要有人照顾,我不愿意和原告离婚。原告也向我表示过,他只是为了骗那个女人的一点钱,但是那个女的不放过他。如果我和原告离婚之后,我就没有活路了,夫妻之间有抚养的义务,之前我将我的全部钱款和贵重首饰都给了原告。我与原告结婚前我就自己做生意,婚后我也一直开店。自从我被原告打后,我就无法工作了,也就没有收入了,我这么多年的工作收入都给了原告,我现在需要原告的照顾,急需原告为我出医疗费看病,并希望原告将三河的房屋贷款还上,让我有个栖身的地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确认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我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47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3年6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并称双方系从2013年8月份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2013)顺民初字第14754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其虽两次起诉离婚但不能由此断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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