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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我与孟*于2009年秋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7日草率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夫妻感情,故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婚姻名存实亡。自2010年10月原告与孟*协商离婚,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一年以来,双方仍未接触,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现双方无和好余地,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与孟*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孟*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辩称:我们之间还有感情,我想好好跟付×过,我不想离婚。我也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付*与孟*于2009年下半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现付*诉至本院要求与孟*离婚。付*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沟通少、彼此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且婚后自己在顺义城区上班,孟*是在河北燕郊上班,经常不碰面。孟*称自己婚后作为上门女婿住在付*娘家顺义区北务镇郭家务村;后因工作原因,自己就在郭家务村和河北燕郊市两地轮流不定期居住,哪边有事就住哪边,与付*聚少离多;她婚后也经常不回家,这些情况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不好。2013年付*起诉离婚,我就在2013年11月我搬出她娘家。但我现在希望搬回去与付*继续好好过,诉讼这个事就当没有过。双方均认可在婚后生活中并无其它矛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年顺民初字第122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孟×表示愿意和付*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且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并无其它矛盾,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和实际行动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对于付*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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