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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长期以来,因我与被告之间在思想、观念上有很大差别,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及其家人时常到我的工作单位闹事,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前途。我80多岁老母来京对我探视,被告对我老母不孝顺。现双方分居已经2年,夫妻感情全无。现我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自行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和原告之间并未发生矛盾,2011年10月,原告借部队组织老干部体检之机,没和任何人打招呼,就离家出走了,我还去四处寻找,后听说原告和一女走了,去哪我也不知道。之后,原告隔三差五回家一次,我也不知道原告在干什么。我不认可与原告之间感情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部队离职干部。1991年,原告在顺义服兵役时,在部队驻地与被告认识(当时被告在部队所办工厂工作),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6月15日,双方在河北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11月9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吴*(现就读于顺义区×中学初中三年级)。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双方在思想观念上有很大差别、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及其家人时常到原告工作单位闹事、被告对原告老母不孝顺、双方分居已经2年,夫妻感情全无等均予以否认。原告对其诉称离婚事由亦未能举证。同时,原告认可,2011年10月,双方并未发生矛盾,其借老干部体检之机,没向家里人打招呼,就离家出走了,现其在外打零工,租房居住。期间,原告偶尔回家,最近于今年8月回家一次。被告表示,真心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双方间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及幸福家庭,回家团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予以否认,故本院难以采信。希望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及幸福家庭,共同本着对子女、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解决双方间的矛盾和分歧。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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