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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称:

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拒绝工作,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没有任何责任感,导致原、被告在婚后经常吵架,已无共同语言和信任。自2013年8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2013年10月,原告曾以离婚纠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自2013年10月原告撤诉后虽经过1年时间,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缓和,已无和好只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宋*与被告董*经过三年恋爱于2011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无子女。

2013年10月12日,原告宋*起诉被告董*要求离婚,后原告宋*因被告董*不同意离婚于2013年11月4日撤诉。

原告宋**已撤诉后被告董*没有任何改观,好逸恶劳不能坚持工作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被告董*在原告宋*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合法送达仍未到庭应诉,其行为应被视为漠视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其不积极不主动争取原告宋*回心转意的行为,本院认为可是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一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与被告董*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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