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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以至时常吵架。被告对女儿经常发脾气,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另外,因原告的父亲去世,原告的母亲现与其一起居住,被告对婆婆不好,不尽赡养义务,经常和婆婆发生矛盾,这让原告无法接受。由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现在已经分居。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彭**称:我与原告什么矛盾都没有,没有经常吵架。我对原告的母亲始终没有不孝顺,对女儿没有不好。我与原告没有分居。原告在家伺候他母亲,因我在顺义上班,所以我才住在我父母那半个多月。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9年4月一起共同生活,1999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2月21日生育一女。审理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坚持辩称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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