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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相互间缺乏理解和信任,加之我本身工作的特殊性,被告经常对我无端猜疑,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归我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应该是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恋爱3年多时间后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亦很好。2009年,我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我和原告共同搬到×区与我母亲共同生活,生活环境发生变化,也改变了原有美好的二人世界。因为原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生活没有规律),加之父亲突然去世,对我精神打击很大,我还要承担照顾母亲及孩子的重任,因此难免对原告发脾气,缺少关爱和照顾。但原告诉称自2012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不是事实,原告因工作需要,经常住单位,但双方并未长期分居。我相信困难只是暂时的,只要我和原告正确面对,调整心态,共同努力,共度难关,夫妻关系完全能够和好如初。我不认可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给予机会,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刘×。原告系×刑警,被告在×镇政府工作。庭审中,原告就其离婚事由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被告亦予以否认。原告还述称,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及其妹妹共同到原告的工作单位以非正常方式向原告的单位领导施压,后单位领导找其谈话,给自己心理造成很大压力,在同志间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此被告解释称,对于原告起诉离婚,自己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及开庭传票非常惊讶,出于万般无奈,找原告单位领导让帮助做工作,以挽救将要破碎的家庭,自己并无任何恶意,原告对此产生误解。本案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其辩称意见,并且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数年,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经双方的共同努力,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的逆境及不顺心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暂时的,基于原、被告已经具有的夫妻感情及所从事的职业,相信双方能够正确面对,共度难关。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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