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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9日,婚生女赵**出生。自我怀孕后,被告与我共同搬到我父母处居住,孩子自出生一直由我父母照看。孩子出生6个月后,被告借口工作忙不常回去居住,对孩子也是偶尔探望。夫妻间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渐淡并发展到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我和原告之间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较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女赵**。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夫妻间长期分居予以否认。被告称,自原告怀孕后,原告要求搬其父母处居住,被告持不同意见,后不经常回去,但双方并未长期分居,2013年3月,原告再次怀孕,准备生第二个孩子,因政策不允许,原告做了人工流产。被告还提供了10余张全家在一起的生活照。对此,原告并未否认。被告还表示,双方可以在顺义自己家居住或者在原告父母居住的小区租房居住,只要不和原告父母住在一起,双方的矛盾就可解决,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居住问题上存在分歧,影响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希望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存在的分歧。现原告主张双方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但没有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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