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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女(2008年8月13日出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被告没有进取心,致使家庭重担都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争吵后,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精神暴力,对原告周围环境进行毁灭性破坏,对原告进行言辞侮辱与恐吓。2013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在相关亲属劝说下,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多年来,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被告,饱受严重的精神折磨。在不断的争吵中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至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以及继续生活的可能。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与原告不存在性格不和,没有经常争吵和精神暴力。我有进取心,对家庭重担有承担。2013年6月原告撤诉以后,我与原告的关系相当不错,孩子有病,我带着去医院4次,每次千八百元都是我直接给交的,平时给家里买生活用品。没对原告言辞侮辱与恐吓。我与原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2月自由恋爱,2004年5月1日始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2013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同年6月,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大的矛盾发生。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审理中,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被告坚持辩称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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