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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逐渐加深,双方早已萌生离婚的想法。现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称:我和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今年3月,原告经常用手机上网聊天,并且经常背着我会见网友,直到发展成不回家。我和原告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1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述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年,因为我交往的朋友较多,经常外出吃饭、聚会等,被告总是给我打电话催我回家,甚至怀疑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常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今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是被告首先回其娘家,并拉走被褥等,因此我才离家住在×区我父母处。被告述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告在家上网聊天、玩游戏我都不反对,但我不能容忍原告背着我出去会见网友。被告还表示,双方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能够和好。本案经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且均为再婚,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依据原、被告各自的庭审陈述,双方之间并未存有实质性矛盾,相互间应相互尊重、理解。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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