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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因其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住房且在此居住,故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经询问,原告罗*同意移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我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杨*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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