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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苑*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苑×诉称:2007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明*,现年五岁。结婚以来,被告经常酗酒,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抑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于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还有孩子,离婚后对孩子有不好的影响。双方结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待婚姻希望慎重,被告希望双方还能继续婚姻关系。被告不是经常酗酒,只是在不开心的时候偶尔喝酒,每次喝半斤左右。在2010和2011年左右,因为被告喝酒的事情原、被告确实发生过争吵,被告失手打了原告,但是原告也还手了。原告所述被告对孩子照顾的时间较少,是因为被告工作时间较长也比较辛苦,所以被告没有时间照顾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7年7、8月左右相识,于200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于明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婚后经常酗酒并打骂原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确实因为被告喝酒一事产生过争吵,失手打了原告,但是被告只是偶尔喝酒,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原告也还手了。双方认可自2012年之后被告因身体原因不再过量饮酒。双方认可自2014年6月,被告离家,双方至今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双方自2007年12月11日结婚至今,并育有一女,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均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现原告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应指出,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并帮助对方改正自己的缺点,才是夫妻相处之道。本院望被告能够重视原告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的感情沟通,重视父爱在子女健康成长中不可替代的意义,敢于担当家庭责任,为原告及女儿努力营造更加温暖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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